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MC001-C0000/2017-001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7-12-20
文号: 泰高政办发〔2017〕164号 文件下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高政办发〔2017〕164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bet365娱乐场开户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更具转型和创新含金量的发展,推动“强富美高”港口名城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创新战略推进“港口名城”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泰高发〔2017〕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新经济形态发展

(一)支持对象

高港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主营业务是应用电子商务或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单位;高港区从事创业的小微电商经营户。

(二)支持政策

对年服务500家(企业、网店、个人)以上的运营服务商,给予10万元补助;对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成功运营的“高港地方特色产品馆”,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的0.2%奖励运营商,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应用电子商务,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奖励10万元;对年网络销售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跨境电商企业按以上补助标准的1.5倍执行)。对高港籍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网上年开票销售额达30万元(农产品销售20万元)以上或年发件量达1.5万件或有缴纳社会保险从业人数3人以上的,给予1年期10万元贷款额的贴息(最高20万元贷款额的贴息)或4000元(最高8000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佐证材料(电子商务业务开展情况、运营服务协议或发票、经营户网页及交易明细截图、网络交易额证明、平台入驻签约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

二、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

(一)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二)支持政策

对首次申请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并获得市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资格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纳入省级高企培育库(省级后备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万元。对申报并获批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对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获得市级认定的牵头单位奖励20万元。对申报并经批准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奖励20万元。对申报并经批准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申报省级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且被市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申报并经批准列入国家级星火、火炬计划的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社区科普益民计划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三)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上报证明材料;各级科技计划立项证书或批文等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发改委、经信委、科协、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离岸孵化

(一)支持对象

经泰州市推进创新创业离岸孵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的基地和落地项目。

(二)支持政策

建立创新创业离岸孵化机制,构建离岸孵化基地网络。对在高校院所挂牌且年在孵项目5个以上、落地项目2个以上的离岸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在创新资源、创业资本、优质项目高度集聚的国家和地区,驻点设立离岸孵化基地且年在孵项目3个以上、落地项目1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对采取租赁或购买方式在知名高校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区外实体离岸孵化基地且年在孵项目5个以上、落地项目2个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离岸孵化基地每落户投产一个项目,当年给予基地2万元奖励,其中:年新增孵化和落地投产项目均超过5个的离岸孵化基地,另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离岸孵化基地引进的项目,在投产当年按其实际投资的3%奖励项目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确认的基地、在孵项目、落地项目备案表,租赁或购买的离岸孵化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落户投产项目提供投产和投资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商务局、人才办、金融办、财政局四、四、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一)支持对象

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省级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首席专家。

(二)支持政策

根据合作协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服务示范基地、科技服务站、首席专家(工程师)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申报材料

相关产学研合作协议、发票、银行凭证等证明材料,省科协立项批文。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科协、财政局

五、鼓励创业创新载体加快发展

(一)支持对象

创成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的,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备案)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新认定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

(二)支持方式

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在园区设立为企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省级新认定(备案)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集聚区,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引进专业性的运营管理团队进行管理的,另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相关部门出具的立项证书或批文,引进运行管理团队签约协议等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六、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一)支持对象

新认定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及绩效评估优秀的,新设立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相关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二)支持政策

对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已建的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做优做强,经市级以上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的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央企、知名科学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在我区设立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对经区政府同意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平台,区财政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对行业知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区投资运营的独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达到2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占10%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申报条件

相关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证书;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及代理授权专利清单。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七、招培“港城英才”和“高港工匠”

具体实施细则按区人才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企”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高人才办〔2017〕5号)文件精神执行。

责任单位:区人才办、人社局、总工会、科知局、财政局

八、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一)支持对象

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课题组(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省级专利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二)支持方式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课题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区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高港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实施。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利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利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三)申报材料

各级政府奖励证书或文件。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财政局

九、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一)支持对象

新办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

(二)支持方式

对在我区新办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在本地区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机构股权投资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财政局、金融办

十、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一)支持对象

省级绩效评价为合格的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密集型企业,专利维权企业,专利申请人、授权人。

(二)支持政策

对当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绩效评价为合格及以上认定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以及专利强企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专利申请、授权资助按《高港区专利奖励办法(试行)》执行。对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

(三)申报条件

相关机构认证证书或批文;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获得胜诉或达成具有实质意义和解协议的专利维权企业发生的维权费用证明材料(路费、律师费、专家费等)。

责任单位:区科知局、财政局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27日起施行,具体条款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bet365娱乐场开户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印发